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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体育- 爱体育官方网站- APP 世界杯指定娱乐平台京新药业(002020):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〈公司章程(草案)〉及相关议事规则(草案)(H股上市后适用)

发布日期:2026-01-13 00:49:54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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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体育- 爱体育官方网站- 爱体育APP 世界杯指定娱乐平台京新药业(002020):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〈公司章程(草案)〉及相关议事规则(草案)(H股上市后适用)

  基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需要,根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》等境内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、香港法律、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,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,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进行拟定,形成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后适用的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(草案)》(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)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(草案)》”)及其附件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(草案)》(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)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(草案)》(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)(以下合称“《议事规则(草案)》”)。修订后的《公司章程(草案)》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。

  同时,公司拟授权董事会及/或董事会授权人士,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事宜,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(包括但不限于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)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,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《公司章程(草案)》及其附件《议事规则(草案)》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(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、章节、条款、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),并在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完成后,根据股本变动、股权结构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,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中国证监会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、审批、登记、变更、备案等事宜,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,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、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和其他有关监管、审核机关的规定。

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一)项、 第(二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、第 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,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。 针对A股股份,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 形的,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;属于第(三) 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情形的,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10%,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。针对H股 股份,法律、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股票回购涉及的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,从其 规定。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公司应当按照《证券法》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,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,享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 在香港上市的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, 供股东查阅,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 续。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 将其姓名(名称)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,如 果其股票遗失,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 票。H股股东遗失股票、申请补发的,可以依照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、证券交易所规则或 其他有关规定处理。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,承担义务;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,享 有同等权利,承担同种义务。

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; (二)依法请求召开、召集、主持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质询; 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、赠 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; (五)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股东会会议 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,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本公司的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; (七)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。

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式的利益分配; (二)依法请求召开、召集、主持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,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; (三)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,提出建议或者质询; (四)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、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; (五)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股东会会 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,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本公司的会计账簿、会计凭证; (六)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,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; (七)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、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,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。 …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,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,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、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、设审计委员会 的,按照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执行。

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、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,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;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,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。 …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,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、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、设审计委员会 的,按照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执行。

  违规提供担保; 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,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,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、短线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、利润分配、资产 重组、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、人员独立、财务独立、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,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、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,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、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,与该董事、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法违规提供担保; (六)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,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,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、短线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; (七)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、利润分配、资 产重组、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; (八)保证公司资产完整、人员独立、财务独立、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,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; (九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、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 际执行公司事务的,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。 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、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,与该董 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。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选举和更换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 (二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三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; (四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 (五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六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分拆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七)修改本章程; (八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; (九)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; (十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30%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事项; (十一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 (十二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; (十三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。除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 另有规定外,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。

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。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选举和更换董事,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; (二)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; (三)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; (四)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 (五)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 (六)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分拆、解散、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; (七)修改本章程; (八)对公司聘用、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; (九)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; (十)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、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%的事项; (十一)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; (十二)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; (十三)审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。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。 除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,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。

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,董事会、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,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。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%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。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,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,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。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。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股东会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,股东会 的召开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延期。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,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。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,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。

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期限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;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,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,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号码; (六)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,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:00,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:30,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:00。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 工作日。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,不得变更。

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: (一)会议的时间、地点和会议期限; (二)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; (三)以明显的文字说明: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,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,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; (四)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; (五)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,电话号码; (六)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。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《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》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 的其他内容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、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。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,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:00,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:30,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:00。

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,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。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,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。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(或其代理人),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 会议上担任其代表;但是,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,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,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 人员签署。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(或 其代理人)行使权利(不用出示持股凭证、经公证 的授权和/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),且须 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,包括发言及投 票的权利,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。

  第八十四条股东(包括委托代理人)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。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,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券法》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36 股份在买入后的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,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公司董事会、独立董事、持有1%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,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。除法定条件外,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。

  第八十四条 股东(包括委托代理人)有权在股东 会上发言,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。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,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。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《证券法》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的,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,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, 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、或限制任 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(或反对)某决议事项,则 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 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 公司董事会、独立董事、持有1%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,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。除法定条件 外,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。

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,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;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。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为: (一)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。 (二)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会议主持 人应当明确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,并宣 布由非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进行表决。 (三)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,其表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。 (四)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,涉及 特别决议事项时,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,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;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。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为: (一)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并回避表 决;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的,其 他股东可以要求说明情况。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 审查该股东是否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回避。 (二)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,会议主 持人应当明确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, 并宣布由非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进行表决。应予回 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 论,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、基本情况、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。 (三)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,其 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。 (四)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,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,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 (五)适用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 件、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程序。

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 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,被宣告缓刑的,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; 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 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 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;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公司、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期限未 满的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,期限未满的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,该选举、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,公司将 解除其职务,停止其履职。

  第一百条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。所有 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必须具备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 要求的独立性。公司董事为自然人,应具备法律、 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; 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被判处刑罚,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,被宣告缓 刑的,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; (三)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、 经理,对该公司、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 该公司、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; (四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 司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该 公司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; (五)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; (六)被中国证监会、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,期限未满的; (七)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等,期限未满的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、委派董事的,该选举、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。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,公 司将解除其职务,停止其履职。

  第一百零一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,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。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独立董事 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 可以连选连任,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。 每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时,继任董事会成员中 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非独立董事继续留任,在 每届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改选的非独立 董事总数,不得超过全体非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一。(董 事主动提出辞职的不适用本款规定)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,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,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,履行董事职务。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,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,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/2。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。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,直接进入董事会,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。

  第一百零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,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。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连选连任。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 连任,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。 每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时,继任董事会成员 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非独立董事继续留 任,在每届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改选的 非独立董事总数,不得超过全体非独立董事的三分 之一。(董事主动提出辞职的不适用本款规定) 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、法规以及证券监 管规则的前提下,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以普通决议 的方式,在任何董事(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 董事)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;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 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。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,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,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部门规章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的规定,履行董事职务。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,但兼任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,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/2。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。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、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,直接进入董事会,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。

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,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,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。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: (一)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、挪用公司资金; (二)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; (三)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; (四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 (五)不得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,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,或者公司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,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; (六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,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; (七)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 (八)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 (九)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; 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,应当归公司所有;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,以及与董 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,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,适用本条第二款第(四)项

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,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,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,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。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: (一)不得侵占公司财产、挪用公司资金; (二)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; (三)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; (四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,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; (五)不得利用职务便利,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,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,或者公司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,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; (六)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,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,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;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通过,但公司根据法律、 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,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; (七)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 (八)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 (九)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; (十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,应当归公司所有;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,以及与

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,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,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。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: (一)应谨慎、认真、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,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,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; (二)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; (三)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; (四)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。保证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 (五)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,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。

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,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,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。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: (一)应谨慎、认真、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,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,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; (二)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; (三)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; (四)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。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 (五)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,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。

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。董事 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,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,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披露有关情 况。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,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,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。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,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,履行 董事职务。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,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 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,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 仅至公司下一次年度股东会止,并于其时有资格重 选连任。所有为填补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在接受 委任后的首次年度股东会上接受股东选举。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。

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六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、 分立、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 (七)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司对外投资、收 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财、 关联交易、对外捐赠等事项; (八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九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根 据总裁的提名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、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; (十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一)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; (十二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三)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; (十四)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; (十五)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三)项、 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; (十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,董事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。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、提名、薪酬与考核、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。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,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。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,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,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,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。提名委员会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。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,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。

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股东会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 (二)执行股东会的决议; (三)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 (四)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 (五)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、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; (六)拟订公司重大收购、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、分立、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 (七)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,决定公司对外投资、 收购出售资产、资产抵押、对外担保事项、委托理 财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捐赠等事项; (八)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 (九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、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; 根据总裁的提名,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、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,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; (十)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 (十一)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; (十二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; (十三)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; (十四)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; (十五)决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(三) 项、第(五)项、第(六)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; (十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、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。 对于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,董事会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。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、提名、薪酬与考核、战略与 ESG等专门委员会。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,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,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。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,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,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,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。提名委员会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。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,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。

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。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: (一)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、 父母、子女、主要社会关系; (二)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、 父母、子女; (三)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 (四)在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 (五)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,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; (六)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

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。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: (一)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、 父母、子女、主要社会关系; (二)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、父母、子女; (三)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 (四)在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; (五)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,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;

 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、法律、咨询、保荐等服务的人员,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、各级复核人员、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、合伙人、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; (七)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、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。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,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。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,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。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 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,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。

  (六)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、法律、咨询、保荐等服务的 人员,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、各级复核人员、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、 合伙人、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; (七)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; 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。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,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。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,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。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,与A股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。

 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,以及对可持续发展 和环境、社会及公司治理(ESG)政策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,其主要职责为: (一)研究和拟定公司中、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 划; (二)对《公司章程》规定须经股东会、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、融资、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; (三)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; (四)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,对公 司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、分析和评估,提出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的ESG制度、工作机制、战略与目 标; (五)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法律及规例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; (六)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; (七)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; (八)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; (九)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,以及相关法律、行 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;制定、 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、决策流 程、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,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: (一)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; (二)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、员工持股计划,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、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; (三)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;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,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,并进行披露。

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: (一)以专人送出; (二)以邮件方式送出; (三)以公告方式进行; (四)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; (五)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。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H股股东提 供和/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,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,公司也可以电子 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,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 司H股股东,以代替向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。 公司的H股股东可以书面方式选择以电子方式或以 邮寄方式获得公司须向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,并可 以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,或者同时收取 中、英文版本。也可以在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 书面通知,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方 式及语言版本。 即使前文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向股东提供和/或 派发公司通讯,就公司按照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 要求向股东提供和/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,如 果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不时修订的《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》的有关规定,获得了股东的事先书 面同意或默示同意,则公司可以以电子方式或以在 本公司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,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

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,包括《证券时报》、《中国证券报》 等一份或多份报纸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()、巨潮资讯网站(http: //)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()为刊登公司H股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。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,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 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, 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;就向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 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,该公告必须按有 关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要求在本公司网站、香 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及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不 时规定的其他网站。

  其他安排,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、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。 (三)关联关系,是指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,以及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。但是,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。 (四)本章程中“关联交易”的含义包含《香港联交 所上市规则》所定义的“关连交易”;“关联方”包含 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所定义的“关连人士”;“关 联关系”包含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所定义的“关 连关系”。 (五)除非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,本章程所称“独立 董事”的含义与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中“独立非 执行董事”的含义一致,本章程所称“会计师事务 所”的含义与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》中“核数师”的 含义一致。